更改个人社保信息

我是国有单位职工,2011年落户北京,社保关系2010年由外地转入,转入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与现用手机号吗不一致,以致无法接受社保查询时发送的短信验证码。该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时间:2018-11-16,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在本市参加了社会保险,依据《关于印发提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社保发[2018]3号文件的规定,参保单位可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的“个人信息批量修改”模块,大批修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手机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时间:2018-08-06,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已收悉。
2017年度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资格证书将于2018年8月6日起在全市陆续发放,自2018年8月2日起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考试频道“证书查询”栏目,查询打印证书领取凭条,并按相关要求办理证书领取事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时间:2018-08-16,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109号)文件的规定: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时间:2018-08-16,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已收悉。
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文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
依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时间:2018-08-16,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已收悉。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时间:2018-08-31,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已收悉。
用人单位新参保登记操作如下:
一、签订银行缴费协议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相关证照)到北京市社会保险16家合作银行(银行名单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合作银行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一式2份并复印1份(协议文本名称、式样和办理手续或略有不同,由各合作银行提供安排)。
二、网上登记单位信息
已实行“五证合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网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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