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最新资讯
- 南通市公积金还贷提取规则优化调整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 2022年度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
- 2022年度南通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 2022年度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比例
- 济南取消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 多城出公积金新政,7地上调缴存基数下限 8城公积金互认互贷
- 2021年广州公积金缴存额将首破千亿元
- 2022年洛阳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
- 2022年连云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为23450元 下限为4260元
- 2021-2022年度临汾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养老保险最新资讯
- 青海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 西藏自治区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 黑龙江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 北京市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 宁夏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 湖北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 广西自治区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 广东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 山西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 江苏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医疗保险最新资讯
- 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 丽水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 衢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 上海市2019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问答
- 上海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开始!少儿学生130元/人/年!12月25日截止
- 2019年宁德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内蒙古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实施后,职工医疗保险降低缴费率和缴费基数吗?调整缴费基数的口径是什么?
-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 (闽政办〔2019〕32 号 )
- 各地社保局联系方式
生育保险最新资讯
-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配偶符合条件可享受待遇
- 浙江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江苏省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个人缴社保也是按法定年龄退休吗?
-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王芳琳解读《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 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汇总表
- 内蒙古通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失业保险最新资讯
-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
- 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四川省关于印发《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9〕12号)
- 广东省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西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22号)
- 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72号)
- 北京市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
- 广东省关于调整完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范失业人员申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16号)
-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3号)
工伤保险最新资讯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 贵州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山东省关于下放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等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5号)
- 广东省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9〕3号)
- 重庆市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号)
- 陕西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陕西省关于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