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王芳琳解读《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日前,为了适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卫计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社部门户网站邀请医疗保险司副司长王芳琳参加在线访谈,就《意见》相关问题进行解答。<?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主持人:针对目前情况出台《意见》,对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王芳琳: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生育保险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采取措施降低费率与保障待遇,为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17年,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9240万人;基金收入650亿元,支出762.9亿元,累计结存562亿元;享受待遇1027万人次。但生育保险还存在覆盖面小、待遇支付不到位、津贴支付不规范、管理服务薄弱等问题。特别是“两孩”政策放开后生育需求集中释放,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分析、科学预判,研究出台了《意见》,以加强对地方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这对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总的思路是什么?

 

王芳琳:做好当前生育保险总的工作思路是,主动适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按照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目标,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从提高认识,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加强预警,完善费率调整机制;引导预期,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加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等四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增强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基金平稳运行。

 

主持人:如何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

 

王芳琳: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为主动适应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保障权益,《意见》首先强调,各地要坚持科学发展,体现社会公平,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防止拖欠和不足支付;确保生育保险基金保持收支平衡,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主持人:如何加强基金预警,完善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王芳琳:生育保险2015年10月采取降费措施时,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明确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6-9个可支付月为合理水平。同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的,要通过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措施确保职工待遇享受。

 

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保持在合理水平,但地区之间发展还不平衡,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为此,《意见》在要求完善监测指标、加强运行分析、全面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的基础上,强调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通过消化累计结余、采取临时补贴、动态调整费率等,制定预案、及时启动、分类应对,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开展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确定新的费率也要动态调整,以防风险转嫁。

 

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完善,有利于生育保险基金运行保持稳定。目前,根据有关部门分析预测,随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新出生人口数量逐步趋于稳定,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也将在一定规模保持平衡,总体风险相对可控。与此同时,一些基金结存过多的地区(>9个月支付额度),仍然要采取降费率措施,通过有降有升、动态调整,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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