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9〕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省社保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所称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等。

二、省属驻穗的用人单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其他市以及各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

省属派驻省外地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派驻地区的规定在派驻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省其他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具体程序和办理流程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其中,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手续按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涉密单位应及时与相关业务办理部门联系,妥善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五、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广州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

六、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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