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9〕3号)

工伤职工按照组织安排在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之间流动的,由接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继续为其参保,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调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及工伤职工以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方式离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其离开前所在的最后一个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其非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办理记账或者采用补记账结算等方式处理;待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或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结算支付。职工个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用发票等有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

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其职工发生公伤且已按照当时公伤保障政策确认为公伤的,可以申请办理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其原公伤人员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级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确认申请,并提供原已确认为公伤的文书或者档案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审核确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符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原公伤人员,可以向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现行标准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审核确认。

(三)申领待遇。用人单位或者原公伤人员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原公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公伤待遇关系的人员,不再作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八、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

九、将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适当增加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完善相应办法;其他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实施办法,确定实施时间(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1日前),并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今后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十、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反映。今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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