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潭金管发〔2026〕1号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与民生服务效能,进一步拓宽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支持体系,全方位保障缴存人多元化民生需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低位运行模式下(个贷率<75%)相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支出

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缴存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下同)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支付缴存人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家庭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该住房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金额,年度提取上限为3000元,当年未提取部分不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

二、

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该房屋完成备案登记,或再交易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结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支付该笔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记载的实际缴款金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日期所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

拓展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使用范围

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在湖南省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其父母和子女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实际购房款。同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使用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的住房套数,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规则,以购房人及其配偶为主体进行认定。

四、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倍数

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计算倍数提高至20倍;按该倍数计算的可贷金额低于40万元的,统一按40万元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的其他规则,仍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五、

放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或一次性补足6个月缴存金额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审批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近半年平均纳税收入核算。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使用、贷款相关政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调整的相关限制性条款,仍按我市原有规定执行。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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