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许其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1)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2)近两年财务状况为亏损的。需办理缓缴的单位,首先由法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职代会或工会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职工意见作出是否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职代会或工会通过后,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附职代会或工会意见、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批复。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定为一年,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家庭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而对于一部分暂时不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有住房公积金积累的离、退休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两种机能。因此,职工离、退休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养老的权益。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存公积金的话,将享受不到这笔资金养老保障的优越性,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职工去世拿这笔资金是没有意义的。从另一个角度看,职工运用公积金购建房,也就达到了解决住房的目的,并从住房资产角度间接地保障了其养老的权益。因此,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可以全额提取供养老之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指记载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转移、支取和封存等情况变化的明细记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详细反映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及资金结余,体现缴存公积金职工的权益。

1、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年12月份工资总额为准,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市统计部门规定为依据。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初视上年工资调整情况核定一次。首次核定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到中心领取《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按规定填写完后送中心备案。再次核定基数时,只在上年基础上进行调整,各单位只对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调整,送中心营业厅,由中心进行微机处理后打印新的缴存明细表,从调整的当月执行。

  单位按核定基数按月(每月25日前)缴至中心营业部或由中心委托银行收款,或由中心打印出委托收款凭证,分送各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按指定单位帐户将资金足额划入公积金专户。资金到帐后,中心将其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开始计息。

  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心下达限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书;对未按时缴存的单位,中心下达《催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拒绝建立公积金制度、欠缴、挪用职工公积金的单位,由中心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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