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

1、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年12月份工资总额为准,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市统计部门规定为依据。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初视上年工资调整情况核定一次。首次核定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到中心领取《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按规定填写完后送中心备案。再次核定基数时,只在上年基础上进行调整,各单位只对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调整,送中心营业厅,由中心进行微机处理后打印新的缴存明细表,从调整的当月执行。

我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协管员制度,以发挥各单位公积金协管员或经办人员积极性,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工作。公积金协管员主要职责是:配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公积金政策;提醒、督促本单位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及时办理本单位及职工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及信息修改手续;定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并打印职工公积金对账单;办理职工个人公积金提取的审核事项;配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清收工作。

首先,单位应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从本市公积金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荆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经单位审定后,持上述表格纸质和电子版,连同《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工资明细表,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或办事处)开户审批;审批后,由中心营业大厅工作人员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开设账户。单位按经过审批的缴存额按月在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标准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应保持一年不变。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公积金缴交基数按13个月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来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按不超过15个月工资总额进行缴存。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家庭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而对于一部分暂时不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有住房公积金积累的离、退休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两种机能。因此,职工离、退休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养老的权益。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存公积金的话,将享受不到这笔资金养老保障的优越性,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职工去世拿这笔资金是没有意义的。从另一个角度看,职工运用公积金购建房,也就达到了解决住房的目的,并从住房资产角度间接地保障了其养老的权益。因此,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可以全额提取供养老之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指记载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转移、支取和封存等情况变化的明细记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详细反映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及资金结余,体现缴存公积金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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