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职工可要求维护自身公积金权益?

职工如遇以下情况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其二,单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缴住房公积金;其三,单位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标准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应保持一年不变。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公积金缴交基数按13个月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来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按不超过15个月工资总额进行缴存。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家庭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而对于一部分暂时不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有住房公积金积累的离、退休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两种机能。因此,职工离、退休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养老的权益。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存公积金的话,将享受不到这笔资金养老保障的优越性,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职工去世拿这笔资金是没有意义的。从另一个角度看,职工运用公积金购建房,也就达到了解决住房的目的,并从住房资产角度间接地保障了其养老的权益。因此,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可以全额提取供养老之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指记载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转移、支取和封存等情况变化的明细记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详细反映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及资金结余,体现缴存公积金职工的权益。

1、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年12月份工资总额为准,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市统计部门规定为依据。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初视上年工资调整情况核定一次。首次核定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到中心领取《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按规定填写完后送中心备案。再次核定基数时,只在上年基础上进行调整,各单位只对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调整,送中心营业厅,由中心进行微机处理后打印新的缴存明细表,从调整的当月执行。

  单位按核定基数按月(每月25日前)缴至中心营业部或由中心委托银行收款,或由中心打印出委托收款凭证,分送各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按指定单位帐户将资金足额划入公积金专户。资金到帐后,中心将其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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