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后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存款专户内,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监督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3个1/3组成,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其主要职能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先由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向单位领导人、职代会或工会反映,主张权利。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加强宣传、督促和催缴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单位领导人、职代会或工会反映,主张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会加强对单位的政策宣传与督促。《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如遇以下情况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其二,单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缴住房公积金;其三,单位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许其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1)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2)近两年财务状况为亏损的。需办理缓缴的单位,首先由法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职代会或工会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职工意见作出是否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职代会或工会通过后,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附职代会或工会意见、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批复。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定为一年,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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