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印发《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9〕12号)
第八条 企业申请并得到了本办法确定的返还资金后,本年度内不再享受“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政策。
第九条 对“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实施办法,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指导企业及时提交《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认定表》。
第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或违规办理返还资金的,全额追回返还资金并归还到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对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认定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