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平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的通知

南房金管〔2019〕81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的通知》(南房金委〔2019〕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1月至6月缴存最低限额通知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南平市各(县、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建阳区、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为1570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为1420元。按照南平市各(县、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缴存最低限额分别调整为:建阳、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158元/月(单位和个人各79元/月),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142元/月(单位和个人各71元/月)。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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