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3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就2018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8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300元调整为58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900元调整为315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100元调整为1450元;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80元调整为250元。

  (二)2018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不提高,维持2017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35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7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为每人每年110元。2018年农村居民的个人实际缴费标准也不提高,维持2017年标准不变;其余部分继续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18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关于登记缴费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时间截至2017年12月25日。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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