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2017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通告

为更好地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第七条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关于强化业务规范和预算管理促进就业资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483号)第一条中关于“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由各地确定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的,要切实加强实施情况评估,对实施效果不理想或标准过高、地方财力又无法保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的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市的补贴标准,结合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不断增长和财力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30元/人·月,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70元/人·月,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20元/人·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业务规范和预算管理促进就业资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483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增长和本地财力情况,制定本地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严格掌握补贴条件和规范审批程序。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标准的通知》(惠市人社〔2015〕46号)中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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