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2017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数通告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可持续运行,借鉴外地经验,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政策确定为:在职职工按当年缴费基数缴纳的2%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划入比例不变,划入基数按本人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变,划入基数按本人2016年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确定。

二、2017年1月1日后新参保或统筹地区外调入人员,以其新参保当月缴费基数作为其个人账户划入基数。2017年1月1日后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其退休首次计发的月养老金按规定确定其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三、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缴费基数低于2016年度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计算。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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