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 )

(三)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节日补助费和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享受的100元补贴由市财政局分项目统一拨付至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区承担部分次年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予以上解;个人缴费补贴、代缴的重度残疾人及贫困人员养老保险费补贴、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等由区财政局分项目拨付至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在拨款凭证上注明“城乡居保-××补贴项目”。

当年度政府补贴资金应于年初预拨至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次年清算,清算资金列入下年度基金预算。

十二、经办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城乡居保基金市级管理以及财务统计工作;制定本市城乡居保业务、财务、安全、风险等经办管理制度;负责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参与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区经办机构的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区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缴费核定、补助和资助核定、养老金核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对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三)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个人缴费、养老金领取资格及个人账户变更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服务中心要发挥居(村)委会的作用,指导居(村)委会协助办理城乡居保相关事务。

十三、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18号)、《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小城镇社会保险衔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3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人社农发〔2014〕49号)、《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基金财务处理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社〔2014〕59号)、《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3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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