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9〕28 号)


(四)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集中归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853 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逐步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各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并不断加以完善。相关标准和政策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本实施意见从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我省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陕西省财政厅
2019 年6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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