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9〕28 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O18〕21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O14〕25 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确定,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在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提高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 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市(区)原则上对累计缴费超过15 年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不低于2 元,形成长缴多得的激励导向。市(区)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和统一部署,统筹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各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按规定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优化缴费激励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将我省已确定的供参保居民自主选择的12 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0 个,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1.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从2020 年1 月1 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为每年缴费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8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元和3000 元10 个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各市(区)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提升最低缴费档次。


2.调整缴费补贴标准。从2020 年1 月1 日起,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200 元补贴30 元,缴费300 元补贴45 元,缴费400 元补贴60 元,缴费500 元补贴75 元,缴费600 元补贴80元,缴费800 元补贴90 元,缴费1000 元补贴100 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 元,缴费2000 元补贴200 元,缴费3000 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3.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60 号)精神,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 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 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原政府代缴费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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