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特点?
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普遍性。它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强制性。一是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只要单位录用职工,就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都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三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专用性。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个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福利性。表现在:一是职工个人公积金除职工个人缴存一定金额外,职工所在单位也要缴存一定的金额,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职工单位为职工提供了福利补贴;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第五,返还性。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是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必须按月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得以单位困难为由拒绝缴存。对于确属经济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如随意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既不合法,也会挫伤职工积极性,更为严重的是将直接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购房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公积金账户并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权利;二是有随时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余额的权利;三是有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权利;四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规定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建房的权利。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每年的6月30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结息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本结息年度归集的和上年度结转的公积金均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明细账。我市职工个人明细账是通过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作为建立账户所必要的信息,这样职工即使记不住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也可通过身份证和姓名等信息查询到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为身份证是我国法定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因此,如果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身份证号信息与实际身份证号不一致,那就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查询等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
如果确认单位为自己缴存了公积金而又查询不到个人账户信息时,可能是如下原因造成:一是个人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公积金销户支取;二是个人姓名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有误;三是个人身份证号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有误。发生后两种情况时,请个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现场查实后,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交中心营业厅工作人员办理修改事宜。不及时修改个人账户信息,不仅影响个人查询,也影响到个人支取和办理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