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查询不到公积金账户信息怎么办?
如果确认单位为自己缴存了公积金而又查询不到个人账户信息时,可能是如下原因造成:一是个人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公积金销户支取;二是个人姓名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有误;三是个人身份证号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有误。发生后两种情况时,请个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现场查实后,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交中心营业厅工作人员办理修改事宜。不及时修改个人账户信息,不仅影响个人查询,也影响到个人支取和办理公积金贷款。
单位发生人员增减或分解合并,应于当月25日前到中心填报一次变更清册或分解合并书。单位必须将公积金缴存至本月后,中心才受理单位的变更事宜。
1、缓缴对象:
(1)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
(2)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的单位;
(3)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
2、需办理缓缴的单位,首先由法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代会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职工意见做出是否缓缴的决议,如职代会认为应继续缴存的,单位法人代表不得拒缴。
3、职代会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附单位财务报表、市政府确认特困企业证明文件、单位停产及停发工资情况资料,加盖职代会印章,报主管局审查。
4、中心根据上述资料及主管局审批意见下达缓缴批复。
5、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定为一年,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1、管理中心经市政府和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人民银行审核办理开户手续,分别在市工行、建行、农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荆州市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
2、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一律设在中心。单位及职工个人公积金帐号由中心统一编定。
3、单位因撤销、变更、合并、分解后,需撤销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先到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办理。
4、职工个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单位(包括内退、下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办理个人公积金帐户封存,调入新的工作单位或恢复上班后,由所有单位将个人公积金存款余额转入新的单位或恢复正常缴存。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无论个人缴存的还是单位为个人缴存的都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简言之,城镇凡用人单位,只要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