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有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置的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者解除以后,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置的房屋则属于个人财产。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实就是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是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的,是属于职工个人的。大家都了解住房公积金那么到底什么是补充住房公积金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区别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

补充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实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基本的特征是与住房公积金相同的,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并且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是完全属于职工个人的。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的金额是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的比例,是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由单位承担。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一、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

二、其次,从缴存范围来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再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7%,其缴存额有上下限的限制,而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在不大于各9%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由单位自行确定,其缴存额没有上下限限制。

补充公积金与公积金还是有区别具体如下:

1、缴存强制性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

2、缴存范围限制

其次,从缴存范围来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3、缴存额限制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7%,其缴存额有上下限的限制,而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在不大于各8%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由单位自行确定,其缴存额没有上下限限制。

综合来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区别是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员工自愿缴纳的,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所属职工可以缴纳。而且补充公积金只有缴存比例的限制,没有缴存额上下限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置的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者解除以后,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置的房屋则属于个人财产。

我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协管员制度,以发挥各单位公积金协管员或经办人员积极性,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工作。公积金协管员主要职责是:配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公积金政策;提醒、督促本单位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及时办理本单位及职工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及信息修改手续;定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并打印职工公积金对账单;办理职工个人公积金提取的审核事项;配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清收工作。

首先,单位应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从本市公积金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荆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经单位审定后,持上述表格纸质和电子版,连同《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工资明细表,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或办事处)开户审批;审批后,由中心营业大厅工作人员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开设账户。单位按经过审批的缴存额按月在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标准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应保持一年不变。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公积金缴交基数按13个月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来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按不超过15个月工资总额进行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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