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7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通告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财政局,市养老保险中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精神,经市政府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报请市委改革领导小组第19次会议同意,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月基础养老金在原有标准上提高2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本级、旗县区财政负担60%。市本级和旗县区财政负担比例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府发〔2012〕89号)规定执行。

此次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全市将统一在信息系统中实施,请各旗县区人社部门做好调待后复核确认工作,并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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