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26元。
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