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2018年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的调整通告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定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琼人社发【2014】84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2018年1月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5214元×60%=31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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