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2017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通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参保单位: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续,自2001年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得到广大参保人员的支持。为做好2017年度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1. 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洛政办〔2001〕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等文件规定,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

2. 保险费征集: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7〕7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2017年度洛阳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洛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全市各个银行网点进行银行代扣、实时缴费、自助终端缴费等途径和方式多元化缴费。

3. 保障范围: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包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二次补助,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其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对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给予按比例报销,赔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一致;大额二次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参保职工大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患20类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自付3万元以下部分中,个人自负累计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10%以上部分,按50%进行补助。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一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二、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1. 根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洛阳市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洛人社医疗〔2010〕7号)精神,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均可参加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2. 保险费征集:市本级、各区、各县(市)参保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保(参保缴费需在进账单备注职工意外险)。

参保缴费账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开户银行:工行长春支行;账号:1705 0239 1920 0002 0133。

保障范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8万元(其中航空意外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其它意外伤害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三、其他

1. 2017年度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7月1日—10月31日。

2. 2017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或统筹范围外调入的职工,按照一个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自缴费之日起享受一个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 市本级、各区、各县(市)在征缴结束后由地税部门将2017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保险费及时准确上传和划转。凡未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将不能享受本年度内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包含的全部待遇。

4.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两项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患重大疾病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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