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精神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从我省实际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际出发,在实行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实行省级统收统支。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通过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合理均衡各地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明确责任。实行省级政府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责任制,通过基金预算,对形成的基金缺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全省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改变基金结余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实现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逐步优化经办流程和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立足长远。逐步加大财政补助,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基金支付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政策、基金预算和经办信息管理系统“六统一”的基础上,以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分级经办为核心,加快推进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从2020年起,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完善基金预决算管理、实施划转国有资本方案和强化信息化管理等措施,确保基金保障持续有力、管理优质高效、制度合理公平,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好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加强基金的统一调度和使用。 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市、县征收机构每月征收的养老保 险费统一上解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省内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的财政补助、中央对地方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调剂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也在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归集;需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由省社保局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社保局根据各市上报的用款计划于每月10日前下拨至各市经办机构,再由各市经办机构拨付到县级经办机构,通过社会化发放至待遇领取者个人。2020年1月31日前,各市要将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含县级)上解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已转存定期存款的到期后予以上解。

(二)完善基金预决算管理,强化基金预算执行。全省统一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强化预算基础管理,进一步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提高预算编报水平和时效性,通过预算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每年基金征缴任务以基金预算为准,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强化基金决算管理,确保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 跟踪和分析,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三)建立各级政府分担机制,明确收支缺口责任。

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基金收支形成的缺口,按照事权财权和激励约束原则,依据基金缺口成因,以基金预算为纲,综合考虑省内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抚养比等因素,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工作责任,建立新的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当年基金收支缺口由省、市、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四)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市、县政府责任。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省级统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将执行基本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退休审批、养老金发放、基金安全等方面情况纳入省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好的市、县政府进行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市、县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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