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6年工资总额除以12(新职工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2016年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二)缴存比例。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8%-12%。

(三)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月缴存额计算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1998年12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包含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各地房改政策执行。

三、调整方法

(一)网上调整。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经办人员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www.hagjj.com)”,注册为单位会员,通过“缴存基数调整”菜单进行在线调整。调整完成后,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网点调整。单位经办人员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注册为单位会员,通过“缴存基数调整”菜单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清册》,录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后,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和缴存基数调整信息电子文档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受托银行。

四、调整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信息准确。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涉及广大缴存职工,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月缴存额计算要求比较高。各单位要精心组织,专人负责,仔细核算,确保单位和职工信息准确无误。单位办理调整手续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二)及时公开,接受职工监督。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单位应以一定方式告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接受缴存职工的监督。

(三)依法补缴,维护职工权益。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未按规定及时调整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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