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2017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已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进行调整。破产改制企业内部退养职工、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为基数,一次性分别缴纳15年、10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退休时因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其补缴年限可视同为实际缴费年限。

本通知从2017年度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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