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调整最高贷款额度核定方式1、将现有的“正常缴存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正常缴存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调整为“最高贷款额度均为50万元”,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

例:贷款申请人月缴存额2000元,缴存比例12%,缴存余额35286.16元,首套首贷,贷款年限15年,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其他贷款。

现政策可贷额度:〔2000÷0.24〕×0.35×12个月×15年=52.50万元,按照正常缴存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政策规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2000÷0.24〕×0.35×12个月×15年=52.50万元,按照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政策规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2、将现有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调整为“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即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比例不再受房屋面积限制。

例: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面积148平方米,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70%=42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2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8万元。

3、将现有的二手房“房龄≤5年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调整为“房龄≤20年,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即只要二手房房龄≤20年,均可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的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

例1: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二手房房龄≤5年的,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6年(房龄4年),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房龄≤5年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70%=42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42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房龄≤20年,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款额度48万元。

例2:贷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房龄在5年<房龄≤20年的,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龄10年),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50%=30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30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48万元。

4、将现有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比例,从“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调整为“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即将5年<房龄≤20年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由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调整为80%。

例: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商品房现房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龄10年),购房总价60万元,房屋评估价为58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58万元×70%=40.6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0.6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58万元×80%=46.4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6.4万元。

5、将现有的“贷款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0.35×12个月×贷款年限”,调整为“{[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所有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每月偿还金额}×0.35×12个月×贷款年限”,即在核算借款人月收入时,将所有借款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其他未结清贷款的月还款额减除。此项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例:贷款申请人月缴存额1652元,缴存比例12%,缴存余额31825.49元,首套首贷住房,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其他贷款36笔,有13笔未结清,月还款合计1844元。

1、未扣除银行贷款,可贷额度:〔1652÷0.24〕×0.35×12个月×12年=34.69万元。

2、扣除银行贷款,可贷额度:{〔1652÷0.24〕-1844(银行贷款还款额)}×0.35×12个月×12年=25.39万元。

二、取消部分公积金提取项目

为坚决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整改要求,凡与住房消费无关的提取项目一律取消,即日起,取消重大疾病提取、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项目。

三、调整灵活人员申请贷款条件

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即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增加1名在宜昌区域内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及葛洲坝分中心、三峡分中心缴存人员)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人结清贷款为止。保证人满足提取及贷款条件的,可正常提取本人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宜昌公积金此次调整,还增加了个人贷款信用评价标准,具体包括: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中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贷记卡账户、准贷记卡账户”逾期栏记录逾期“月份数”合计6次以上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公开信息”中有诉讼案件,且未 “执行完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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