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2017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通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及相关规定,经第7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7%调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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