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2017年非就业居民医疗保险申报通告

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非就业居民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将于2017年1月10日开始,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 
  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或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合称非就业居民)。 
  2017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有所调整,按照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医[2016]36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按22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700元的标准缴纳;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2017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2017年1月10日至3月25日,凡于2017年3月25日前办妥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从2017年4月1日起享受2017年度(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度申报期外,对因达到参保年龄的、户籍迁入本市的、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鉴定为重症残疾的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于符合条件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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