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通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吉林省关于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缴费标准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成年人由原来每人每年640提高到69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220元调整至24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9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2017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450元执行。

(一)低保家庭(重度残疾、孤儿)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承担115.2元,省医疗救助资金40元,各县(市)区财政承担76.8元,个人不缴费,合计490元。

(二)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承担115.2元,各县(市)区财政承担76.8元,个人缴费40元,合计49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参保,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承担115.2元,省医疗救助资金240元,各县(市)区财政承担76.8元,个人不缴费,合计690元。

(四)其他低保对象参保,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承担115.2元,省医疗救助资金50元,各县(市)区财政承担156.8元,个人缴费110元,合计690元。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承担115.2元,各县(市)区财政承担316.8元,个人不缴费,合计690元。

(六)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

补助258元,省财政承担115.2元,各县(市)区财政承担136.8元,个人缴费180元,合计690元。

(七)其他居民参保,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承担115.2元,各县(市)区财政承担76.8元,个人缴费240元,合计690元。

三、以上政策的调整是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衔接的保障措施。各县(市)区要按市里要求统一调整,不准擅自变更和修改,将补助标准及医疗待遇落实到位,确保居民医保工作平稳运行。

四、本规定由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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