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告

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沧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6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90元,原则上不超过本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4530元)。

三、超过本通知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要求纳税。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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