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等相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2016年徐州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769元,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7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3.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6.5%,增发金额最高为50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2332元、二级2203元、三级2074元、四级1945元;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6.5%;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385元、1908元、1431元;

4.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4.45%。

(三)执行时间

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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