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1)因故漏缴或者少缴某月份住房公积金的;(2)未按照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3)新增职工或者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4)经批准缓缴或跳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5)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核定补缴人数、补缴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年月,填写《荆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有企业因安置富余人员而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审议出台相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归集、管理、核算、使用、返还等事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专业银行受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管理中心管理费用进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转变住房消费方式,促进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必须要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与运作。《条例》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县(市)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目前我市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政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职工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一经核定,一年不变。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监督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3个1/3组成,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其主要职能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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