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如何为调入或新录用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交《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经审核后办理个人公积金开户手续。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转变住房消费方式,促进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必须要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与运作。《条例》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县(市)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目前我市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政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职工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一经核定,一年不变。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监督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3个1/3组成,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其主要职能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先由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向单位领导人、职代会或工会反映,主张权利。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加强宣传、督促和催缴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单位领导人、职代会或工会反映,主张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会加强对单位的政策宣传与督促。《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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